信仰頂替律法

 讀經:加拉太書三章六至七節,九至十節,十九節上,二十三至二十五節,四章二至三節,羅馬書二章十二節,七章五節,約翰福音三章十八節,十六章九節,三章十六節,使徒行傳十六章三十一節,羅馬書十六章二十六節,提摩太後書四章七節下,猶大書三節,二十節,約翰福音三章十五節,使徒行傳六章七節,提摩太前書三章九節。


 根據八節,神所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『萬國都必因你得福,』就是福音。這福音傳給亞伯拉罕,不僅在基督完成救贖之先,也在藉摩西頒賜律法之前。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,與神藉基督所成就的相符;基督所成就的,就是神對亞伯拉罕應許的成就。新約的經綸是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延續,與摩西的律法無關。新約裏所有的信徒,都該在這延續裏,並且與藉摩西所頒賜的律法無分無關。

壹 律法

 一 神在舊約經綸裏對待人的原則

 律法乃是神在舊約的經綸裏,對待祂百姓所依照的原則。在依照律法來對待以色列人的事上,神是藉著帳幕連同祭司體系和供物來對待他們。一面,神依照律法來對待他們;另一面,神藉著帳幕來對待他們。律法頒賜下來以後,神就來住在帳幕中。在出埃及記的末了,帳幕被立起來。然後在利未記的開頭,我們看見神從會幕中說話。神隱藏在帳幕中,並在帳幕中說話。因此,神從帳幕中,藉著帳幕,並照著律法來對待祂的百姓。

 假若一個以色列人犯了罪,照著律法,那人必須被定罪,甚至被治死。律法暴露他的罪,並且定罪他。然而,罪人可以帶來一個贖愆祭,然後出祭司將贖愆祭獻在祭壇上。這樣,犯罪的人就能彀得著赦免。律法暴露並定罪他之後,就藉著祭壇把他帶到帳幕那裏。這指明律法先是暴露我們,然後領我們到基督那裏。如果沒有律法來定罪人,救贖就不需要了。我們需要救贖,因為我們是在律法的定罪之下。律法藉著暴露並定罪我們,就把我們領到基督那裏。


 一面,保羅把律法擺在亞伯拉罕的妾夏甲的地位上;另一面,律法有積極的地位,就是作監護人來看守我們,並作兒童導師,領我們到基督那裏。我們不該回到律法;這樣作乃是到夏甲那裏。然而,我們也不該輕看律法,因為律法是監護人,要顧到那些軟弱的或年幼的人。律法擔任兒童導師的角色,照顧兒童。牠藉著責備、審判、定罪並暴露兒童來顧到他。當兒童受試探要犯錯的時候,律法就責備他、定罪他,為要看守他,並把他帶到正確的地方。所以,律法藉著暴露我們,並定罪我們,就作為兒童導師,領我們到基督那裏。

 我們已經指出,律法乃是神在舊約裏,對待祂的百姓所依照的基本原則。如果不是因著律法,很少以色列人會帶看贖愆祭來到祭壇那裏。因為律法暴露他們,並定罪他們,他們就看見自己的需要;就是帶著所需的供物來到祭壇那裏。律法在這一面對神來說,是非常有用的。雖然神照著律法來對待祂的百姓,但祂卻沒有藉著律法來對待他們,神乃是藉著帳幕來對待他們。


 三 為著基督監管人

 在三章二十三節保羅說,『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,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。』被看守就是被監管,監護。神的選民被圈住而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就像羊被圈在圈裏。(約十1,16。)神在祂的經綸裏,是用律法作羊圈,守住祂的選民,直等基督來到。基督既已來到,神的子民就不該再被看守在律法之下。

 加拉太三章二十三節繙作『歸於』一辭,原文也可譯作『為了』。這指明『圈住』是有目的、目標的,就是終結於信仰,將被看守的人帶到信仰這裏。

 基督徒父母管教孩子,必須把律法傳給他們。我們不該先把恩典傳給孩子。我們若根據律法來給他們規矩,律法會為著基督監護他們。因此,我們首先應當很強的給他們律法。律法會暴露他們、看守他們、保護他們,並作監護人,為著基督保守他們。

 四 把人引到基督那裏

 在三章二十四節保羅繼續說,『這樣,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,帶我們歸於基督,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。』『兒童導師』一辭,原文也可譯作護衛者,看守者,監護人。這樣的人照顧未成年的兒童,帶他到學校的教師那裏。神用律法作為監護人、看守者、兒童導師,在基督還未來到以先,看管祂的選民,在基督來時,護衛並帶他們到基督那裏,使他們本於信得稱義,有分於神所應許並立為約的福。


 律法作為兒童導師,帶我們到基督那裏,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。當一個以色列人帶看贖愆祭到祭壇那裏時,他就因著相信那個供物而得稱義。因著贖愆祭,神就赦免他的罪。這個以色列人得稱義,不是本於行律法,乃是本於相信贖愆祭。在豫表裏,這就是因信稱義。新約的原則也是一樣。律法仍然定罪所有犯罪的人。那些在律法之下被定罪的人,應當來到基督那裏,並且運用信心,相信基督作贖愆祭。這樣,罪人就因信稱義了。

 五 與肉體有關


 在羅馬七章保羅告訴我們,律法是善的,甚至是屬靈的。因此,我們沒有權利挑律法的不是。反之,我們應當歸咎於我們的肉體。每當我們想要守律法,我們就是發動肉體。


貳 信仰


 我們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給信仰或信下定義。我們可以說,信是拍攝恩典景象的照相機。信也是恩典的反映,又是藉著呼求、接受、領受、聯合、有分、享受,而對恩典有所珍賞。

 一 神在新約經綸裏對待人的原則


 在新約裏,信仰』或『信』這辭的含意是包羅一切的;有神聖的一面,也有屬人的一面,因為其中所含示的,有神那一面的東西,也有我們這一面的東西。在神那一面,『信仰』一辭含示神差遣祂的兒子來到地上;基督死在十字架上,為要成功救贖;祂埋葬了,又復活了;在復活裏,祂將神聖的生命釋放出來,並且成為賜生命的靈。藉此,祂能彀進入一切相信祂的人裏面,作他們的恩典、生命、能力、聖別和一切。在我們這一面,信與聽見、珍賞、呼求、接受、領受、聯合、有分並享受有關。此外,信也包含歡樂、感謝、讚美和洋溢。信聽見並珍賞;信呼求、接受並領受;信也聯合、有分、享受、歡樂、感謝並讚美。所以,信的結果乃是生命從我們裏面洋溢出來。


 信事實上乃是包羅萬有的三一神注入我們裏面。這個注入發生在我們聽人傳揚恩典、聽見恩典之話的時候。當經過過程的三一神注入我們裏面,祂就成了我們的信。這信乃是恩典的反映。所以,恩典與信,信與恩典,乃是一件事的兩端。


 二 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原則

 在三章六節、七節、九節,我們看見信仰乃是神對待亞伯拉罕的原則。九節說,『這樣,那以信為本的人,便和那信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』亞伯拉罕在神的對待下,不是作甚麼以討神喜悅,乃是信神。

 三 我們相信基督,接受祂的身位和救贖的工作,作為我們相信的對象

 一面,信是我們相信基督。另一面,信是我們接受基督的身位和救贖的工作,作為我們相信的對象。(約三36,徒十六31,羅十六26,提後四7下,猶3,20。)


 七 是相信基督之人的特徵,並將他們從守律法的人區別出來

 最終,信是相信基督之人的特徵,並將他們從守律法的人區別出來。(徒六7,提前三9。)我們不是守律法的人,我們乃是相信基督的人;我們是信的子民。

 在加拉太三章七節和九節,保羅說到那些『以信為本的人』。根據達祕的新譯本,這辭指明信的原則。達祕新譯本將這辭譯為『以信為原則』。以信為本的意思就是以信為原則。我們乃是以信為原則的人;凡我們所作的,都該符合這個原則。我們藉著這個原則來到基督面前,接受祂,並與祂成為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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