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當的喫
讀經: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三節至十一章一節。
在林前十章二十三節保羅說,『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建造人。』十四至二十二節,從使人與鬼成為一這面,對付喫祭偶像之物。二十三節至十一章一節,從建造人、榮耀神這面,對付這事。(十31。)
十章二十三節上半與六章十二節上半相同。可行,按原文直譯是,在我的權下;因此是許可的、容許的、合法的。益處這辭意有利(不是僅僅方便)、美好、值得。與本節類似的六章十二節,結束於不受任何事的轄制。本節結束於不建造人。前者與我們自己有關;後者與別人有關。在六章十二節,保羅所關切的是個人的一面;但在十章二十三節,他所關切的是團體的一面。
不要為良心的緣故查問甚麼
二十五節說,『凡肉市上所賣的,你們只管喫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查問甚麼。』在使徒時代,祭偶像之物通常只燒掉一部分,其餘的歸給祭司、窮人,或拿到市場上再賣。買的人也許不知不覺,買了祭過偶像的肉。因此,人到市場去買肉,可能買到祭偶像用過的肉。關於這點,保羅告訴信徒不要為良心的緣故查問甚麼。這就是說,他們不該查問肉的事,只要買來喫就是了。
在二十七節保羅繼續說,『若有不信的人請你們,你們也願意去,凡擺在你們面前的,只管喫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查問甚麼。』在這樣的場合中,信徒不該查問情況。不需要查問。保羅繼續說,『但若有人對你們說,這是獻過祭的物,就要為那指出的人,並為良心的緣故,不喫;我說的良心,不是你自己的,乃是別人的。』(28~29上。)若有人指出肉是向偶像獻過祭的,信徒就必須為指出這事實之人良心的緣故不喫。
在二十九節下半和三十節保羅問:『我這自由為甚麼被別人的良心審判?我若感恩著分受,為甚麼在我所感謝的物上被人毀謗?』三十節的分受一辭意即喫。這清楚指明喫就是分受。(17。)這裏『被人毀謗』的意思是受到帶著邪惡目的的批評。信徒若因著喫祭偶像的肉而這樣被人毀謗,他就該不喫那肉。
在三十一節保羅下結論:『所以你們或喫、或喝、或作甚麼事,一切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』本節的所以這辭指明,十章三十一節至十一章一節是本分段(從十章二十三節起)的結論。
我要再說,六章十二節和十章二十三、三十一節給我們規律新約信徒行為的四個基本原則。凡事都可行,但不論作甚麼,必須:(一)關於事情本身,是有益處的;(二)關於自己,不受任何轄制;(三)關於別人,建造他們;(四)關於神,榮耀祂。不然就不該作。某件事若通不過這四個原則的試驗,我們就不該作。
凡事叫眾人喜悅
在三十三節保羅宣告:『就好像我也凡事叫眾人喜悅,不尋求自己的益處,只尋求多人的益處,叫他們可以得救。』……我們可能錯誤的應用保羅所說凡事叫眾人喜悅,以及尋求多人的益處,叫他們可以得救。誤用本節的人說,要領人歸主,我們必須降到他們的水平上。這就是說,我們必須回到世界,好領人歸向基督。然而,歷史證明這不管用。反之,這樣應用保羅話語的人,自己被帶回世界,比領別人歸向基督的可能性更大。在傳福音上,我們不該降低我們的標準。我們不該從山上下來,反而該留在山上,並呼召別人上到我們所在的地方。我們必須非常謹慎,不誤用本節,並將牠形成與保羅意思相反的原則。
效法那效法基督的人
十一章一節實際上是十章結論的末了一句,保羅在本節說,『你們要效法我,像我效法基督一樣。』因為保羅是基督的跟從者,哥林多的信徒和所有其他的人跟從他就是對的。若有人效法基督,我們就當效法他,這使我們也成為效法基督的人。否則,我們就不該效法任何人。事實上,我們跟從效法基督的人,不是跟從那人,乃是跟從基督。
專注於中心異象
我沒有負擔說到規律新約信徒行為的四個基本原則。許多年前,我就著每個原則釋放了好些信息。今天我的負擔是主的子民要被帶回基督與召會這中心異象。因此,我們需要將這些經文和這些原則應用於召會。我若看見聖徒將這些當作格言,一般的應用於人性的一面,我會不喜樂。我們思想這些原則和哥林多前書這段,需要專注於基督與召會的中心異象。我們都需要留意這異象,並且為此更多禱告。
- Oct 22 Mon 2007 23:57
哥林多前書生命讀經第五十一篇(摘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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